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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贵鸟实际控制人被判优先偿还8亿违约债券

发布于:2019-01-23 00:00:00 来源:网络整理

1月7日,据获悉,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富贵鸟”)发行的8亿元债券“14富贵鸟”的违约事件有了最新的处理进展。

今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国泰君安”)公告称,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,针对已登记回售债券,要求林和平十日内向国泰君安清偿回售债券本金及利息,针对未登记回售债券,要求林和平十日内向国泰君安清偿提前到期的债券本金及利息。“14富贵鸟”于2018年4月23日出现实质性违约,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。

林和平为富贵鸟的实际控制人。据了解,富贵鸟于2018年12月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《关于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组方的公告》,公开招募重组方,公开招募期限于2018年12月20日截止。国泰君安称,截至今日,“14富贵鸟”管理人富贵鸟尚未披露招募重组方进展情况。

为何违约债券在处置过程中,富贵鸟重整未定的情况下,企业实际控制人却要优先偿还8亿违约债券呢?

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继平对记者表示:“法人(应该是法定代表人)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,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,其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即有限责任。法人偿还债务不会无缘无故出现,一般是在债券发行的时候法人提供了担保等措施。”

此外,雷继平对记者补充称:“虽然富贵鸟正在进行破产重整,但是,富贵鸟实际控制人尚未破产,实际控制人独立优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是可以的。”

记者发现,富贵鸟在发行“14富贵鸟”时附带了一则条款:“发行人董事长林和平先生为本次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。”

即林和平为该笔债券的担保人,因此,在“14富贵鸟”违约后处置过程中,上海金融法院会判决林和平偿还该笔债券本息。

据了解,在“14富贵鸟”违约后,国泰君安代表已提供书面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委托嘉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27日就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和平承担“14富贵鸟”债券本息兑付的保证责任一案申请立案,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决定受理本案,并于2018年11月13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。国泰君安于2018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《民事判决书》主要判决结果,林和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君安清偿违约债券的本息。

国泰君安公告披露表示,将根据判决结果,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执行等。

针对林和平是否已经清偿了“14富贵鸟”的违约本息,记者致电国泰君安披露的投行项目组相关负责人,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:“以公告为准。”

来源:经济观察报作者:蔡越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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